我的产假薪资要被减半了啦
因为公司规定是试用期三个月后,再开始算六个月
可是劳基法规定是
第 50 条
(分娩或流产之产假及工资)
女工分娩前后,应停止工作,给予产
假八星期;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,
应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四星期。
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,
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;未满六个月
者减半发给。
可是我这样明明就进公司超过六个月了啊
这样公司有违反劳基法吗??
我的产假薪资要被减半了啦
因为公司规定是试用期三个月后,再开始算六个月
可是劳基法规定是
第 50 条
(分娩或流产之产假及工资)
女工分娩前后,应停止工作,给予产
假八星期;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,
应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四星期。
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,
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;未满六个月
者减半发给。
可是我这样明明就进公司超过六个月了啊
这样公司有违反劳基法吗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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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工作平等法
第 15 条 雇主于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后,应使其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八星期;妊娠三
个月以上流产者,应使其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四星期;妊娠二个月以上未
满三个月流产者,应使其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一星期;妊娠未满二个月流
产者,应使其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五日。
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,依相关法令之规定。
受僱者于其配偶分娩时,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三日。
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。
第 16 条 受僱者任职满一年后,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,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,期间
至该子女满三岁止,但不得逾二年。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,其育婴留
职停薪期间应合併计算,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。
受僱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,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,原由雇主负担
之保险费,免予缴纳;原由受僱者负担之保险费,得递延三年缴纳。
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,另以法律定之。
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,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。
你可以去申诉的
我之前是在保险公司做薪资福利方面的工作,有碰过相同的问题,我们公司是有将试用期併入年资计算
且劳基法并没有所谓试用期规定,只要进公司就算是正职人员,并开始计算年资及加劳健保,所以就算是在公司所谓的试用期内被资遣,公司也要给资遣费(以前问过劳委会),若你把试用期算在内有超过6个月的话,一定要努力跟公司争取你的权益,若你还是觉得不放心的话,可以打电话询问劳委会的人,并请教他们要如何向公司申诉!